司法特考三等
考試資格
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 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大學以上學歷。
- 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考試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公證人 | 1.民法 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3.民事訴訟法 4.英文 5.商事法 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觀護人 | 1.刑法 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 5.犯罪學 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民法 3.民事訴訟法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民法與刑法 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 2.刑法 3.智慧財產權法 4.刑事訴訟法 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強制執行法 |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系統分析 3.資通安全 4.計算機網路 5.電子學與電路學 6.程式語言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強制執行法 |
監獄官 | 1.監獄學 2.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3.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4.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5.諮商與矯正輔導 6.刑事政策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體能測驗
三等考試「監獄官」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